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四 章 受委託者之責任 ( 109年02月21日)
第 10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已擔任者,由民航局註銷其資格:
一、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受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
二、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