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四 章 受委託者之責任 ( 109年02月21日)
第 11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完成檢驗或測驗後之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或測驗結果,依指定之管理資訊系統陳報民航局。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妥善保存檢驗、測驗者之資料、各項結果及相關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受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將前項資料及文件造冊並依民航局指定之方式移交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