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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五 章 受委託者之檢查及監督 ( 109年02月21日)
第 13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資格、因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受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執行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