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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2月2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八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業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依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