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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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07月06日)
第 3 條
全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除氣象法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其所屬氣象測報機構並得轉發及加發當地應行警戒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