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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1年07月06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團體、學校,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預報或警報,應自行負責其內部之傳遞、聯繫,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