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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1年07月06日)
第 17 條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