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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   第 三 章 預報及警報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