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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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 92年07月22日)
第 7 條
專用觀測站裝置之觀測儀器申請校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校驗費。
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額依照氣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向其他單位申請校驗者,其校驗費依各該校驗單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