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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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 92年07月22日)
第 9 條
送校之觀測儀器,應有製造廠牌或其標誌、製造序號及刻度線標記等標示;並應檢附施行校驗所必需之技術性資料或說明書。
自記式觀測儀器送請校驗時,應將記錄或顯示設備一併送校;其使用專用電源供應者並一併提供專用電源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