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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93年01月02日)
第 7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