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93年01月02日)
第 9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第四條之規定者。
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暫停業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第八條之規定,妨礙中央氣象局之檢查或所備文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