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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  ( 93年06月21日)
第 7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向中央氣象局申請第三條之氣象資料專供學術研究之用途者,應檢具專供學術研究之證明文件,並依表列費額繳納百分之三十費額。

與中央氣象局簽訂氣象學術研究合作契約,其屬中央氣象局之業務需要者,基於互惠原則,得向中央氣象局申請減免本標準各項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