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