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 111年05月18日)
第 35 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