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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18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