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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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 111年05月18日)
第 50-1 條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