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 111年05月18日)
第 51 條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