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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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 111年05月18日)
第 56 條
外國旅行業未經申請核准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者,處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