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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 111年05月18日)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