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展觀光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5月18日)
第 70-2 條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