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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3 條
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