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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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5-3 條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