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5-4 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