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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5-4 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