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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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5-9 條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局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