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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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18-1 條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代表人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代表人授權書。
三、前款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旅行業辦事處所在地變更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外國旅行業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廢止核准:
一、申請書。
二、解任代表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