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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20 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前項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方式申報。

旅行業開業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