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20 條
旅行業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前項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方式申報。
旅行業開業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