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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25 條
旅遊文件之契約書範本內容,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製作旅遊契約書者,視同已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旅遊契約書保管一年,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