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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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26 條
綜合旅行業以包辦旅遊方式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應預先擬定計畫,訂定旅行目的地、日程、旅客所能享用之運輸、住宿、膳食、遊覽、服務之內容及品質、投保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及其保險金額,以及旅客所應繳付之費用,並登載於招攬文件,始得自行組團或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委託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代理招攬業務。
前項關於應登載於招攬文件事項之規定,於甲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及乙種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