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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31 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

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