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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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32 條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一、網站名稱及網址。
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四、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旅行業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販售旅遊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該旅遊商品或服務網頁載明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