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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經營 ( 112年07月26日)
第 48 條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接受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訓練;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行遵守事項。

觀光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專業訓練,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

第一項之專業訓練,觀光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