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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獎懲 ( 112年07月26日)
第 55 條
旅行業或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予以獎勵或表揚外,並得協調有關機關獎勵之:
一、熱心參加國際觀光推廣活動或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國家榮譽或旅客安全有特殊表現者。
三、撰寫報告或提供資料有參採價值者。
四、經營國內外旅客旅遊、食宿及導遊業務,業績優越者。
五、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