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註冊 ( 112年07月26日)
第 6 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