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7月26日)
第 66 條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前設立之甲種旅行業,得申請退還旅行業保證金至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