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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27 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九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