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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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39 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除應即時作妥當處置外,並應將經過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署及受僱旅行業或機關團體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