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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112年10月19日)
第 41 條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交通部觀光署予以獎勵或表揚之:
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二、宏揚我國文化、維護善良風俗有良好表現者。
三、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
四、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五、熱心公益、發揚團隊精神有具體表現者。
六、撰寫報告內容詳實、提供資料完整有參採價值者。
七、研究著述,對發展觀光事業或執行導遊業務具有創意,可供採擇實行者。
八、連續執行導遊業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