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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  ( 108年07月24日)
第 7 條
交通部得隨時派員查核機場服務費收費解繳情形;經查核發現與規定不符或待改進事項,應即通知航空站、機場公司或航空公司查明改善。

前項業務,交通部得委任民航局或觀光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