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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10年06月23日)
第 16 條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