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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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23日)
第 4 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