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40 條
觀光旅館業應依其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並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其經理人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