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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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41 條
觀光旅館業為加強推展國外業務,得在國外重要據點設置業務代表,並應於設置後一個月內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