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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42 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嚴加管理,隨時登記其異動,並對本規則規定人員應遵守之事項負監督責任。

前項僱用之人員,應給予合理之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