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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10年06月23日)
第 43 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