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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10年06月23日)
第 45 條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重大表現者。
三、改進管理制度及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
四、外匯收入有優異業績者。
五、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