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110年06月23日)
第 46 條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