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10年06月23日)
第 5 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籌設:
一、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
(一)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公司章程。
(四)營業計畫書。
(五)財務計畫書。
(六)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七)建築設計圖說。
(八)設備總說明書。
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備具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及前款第一目、第六目至第八目之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籌設。

前項營業計畫書或興辦事業計畫所列之興建範圍,得採分期、分區方式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