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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 110年06月23日)
第 7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