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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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分
( 106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取費用。